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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离婚时,孩子已经成年的,法院只需要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即可,不再处理孩子的问题。健康的成年子女,不存...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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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毫无争议,但是,对尚在高校就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很多人对此存在困惑。下面由来让大家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综上:法律不能代替情理、不能代替道德,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无义务承担成年子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情理、道德,绝大多数父母还是承担了,哪怕父母很辛苦、很艰难,父母还是心甘情愿的承担。
离婚时成年子女不需要处理抚养权,因为孩子已经成年后,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自己独立生活。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但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有需要给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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