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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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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注意事项: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实施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如下:1。如果强制拆迁户数多,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组织当地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配合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法律环节:(1)先警告和说服。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仍应说服被拆迁户,说明真相,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拆迁房屋。对于确实说不通的,再进行强制拆除。(2)证据全面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应邀请公证员到场,记录被拆除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拍照。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防发生争议。(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时,必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逐一清点登记被拆迁户财产,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人员签字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或存放,不得损坏或丢失。(4)确保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说。对于确实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强制拆迁实施后,虽然房屋已经拆迁,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已经解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拆迁人与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跟踪解决矛盾。对于被拆迁户提出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应更加关注被拆迁人,深入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达成。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指导。
1、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3、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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