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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如果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了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不能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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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构成经营秘密。但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等众所周知的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能被第三人轻易地从公共渠道获取,它至少是在业内众所周知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能视为商业秘密。相反,如果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成本,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开发客户并积累了宝贵的资料,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经营信息资料第三人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则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企业的客户名单不但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而且包括每次签约的数量、过程、规律以及客户的市场潜力分析等总结性的记载。由于这些信息,第三人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和渠道获得,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可以视为商业秘密。员工跳槽带走这样的客户名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举报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和接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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