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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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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向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提出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拘留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监督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跑或有逃跑企图,或发现被担保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外出工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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