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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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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从近年来程序违法区分效果论、程序治愈论等理论的引入来看理论界并不接受实定法这样无弹性的制度安排,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个案否定了违反法定程序一律撤销这样的立法逻辑。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上,可以利用因素考量的方法,对程序违法性的强弱综合判定,并区分情形予以撤销,在程序违法情形被“治愈”的情况下,可以对程序违法行为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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