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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的。...
合作伙伴退休的,其他合作伙伴应根据退休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退休人员的财产份额。退休时有未结束的合作企业事务的,结束后结算。退休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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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相当于以前的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为在企业损失承担方面,他们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具体要求上,这些合伙人往往需要满足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0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以下几个原因:有限合伙人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认缴的出资额符合要求,就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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