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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自诉法院几天可以立案?

2021-12-04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自诉案件。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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