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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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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一般是妨碍交通的罚50,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是。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不扣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具体罚多少(是50还是200元)看当时处罚交警的心情好坏了,处50到200元之间罚款,拒不驶离的罚20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除非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停车泊位。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处以20-200元罚款,不记分;2、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停车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可以短暂停留或随时驾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停车线,但只要不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就可以暂时停车。3、交警部门也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上述,大家要注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不正确的拖车方式造成机动车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法行为在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的,不予处罚;交警判定违法行为并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5、不服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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