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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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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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