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游戏厅内提供赌博服务本身并不违法,但若该游戏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赌博活动,则将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
如果在工作中没有从事对赌博活动进行服务,就应当无罪。 2、达到开设赌场罪条件的,有可能被判刑。 3、如果对赌博的事情不知情,是不构成犯罪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 2、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所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自然是按照组织赌bo进行处罚的,罚款,甚至判刑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人已浏览
16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