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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等。 2、《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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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前公布的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一条,以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立法解释,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作出相关解释,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应当根据修正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对于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有着负面的影响,国家近些年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该类型案件的打击程度。但是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可以从四个角度出发,以减轻将会受到的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内容,黑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的具体内涵如下:1。关于组织特征: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组织成功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最低标准在20万-50万之间。行为特征:暴力、胁迫性、有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软暴力的手段。主要包括:在暴力、胁迫的基础上,在利用组织力量和影响力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破坏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非暴力手段。4、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人民生活,是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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