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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纠纷应侵权行发或者告住所院起诉《民事诉讼》第二缉担光杆叱访癸诗含涧十八条规定:侵权行提起诉讼由侵权行或者告住所民院管辖机动车...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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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侵权案件性质,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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