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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如何撤案由公安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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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后的撤案程序是: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报案后如何撤案由公安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对于刑事案件,警方经调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剧情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特赦免刑罚;嫌疑人死亡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受害者无权撤回案件,可以调解附带民事部分;对自诉的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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