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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外遇的,如果外遇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也就是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因此导致离婚的,男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赔偿。但如果不是过错行为,那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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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时候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上所述,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以少分财产的过错进行为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其中一方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操作,使得对方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里的过错是对方重婚、出轨等这些行为,不会影响到财产的分割,但是分割完毕之后,自己可以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失费。
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10ask.com【客户咨询】 我女儿结婚两年,当初婚房由男方家长出资,贷款现在也已还清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女儿和女婿两人的名字。另外结婚时我们出资5万元购置了家具家电等。前不久我女婿有了外遇,小夫妻在闹离婚。如果离婚,请问这处房产和家电等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会否有差别? 【110ask.com解答】 王女士女儿、女婿的婚房是女婿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他们的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女婿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出资购买的新房家具家电等,如在购买后未特别说明,同样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只是男方出现外遇情况,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在离婚时就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这是由110ask.com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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