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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外情和孩子的抚养问题?

2024-11-19
一、婚外情行为分类及判断依据 1、一般婚外情行为:指男女双方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判断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 3、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判断依据:是否以夫妻名义。 二、婚外情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3、关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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