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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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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三)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五)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
鉴定标准相当复杂。伤残鉴定分为十级,具体标准相当复杂,存在一定人为可操作性,所以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结果也会有所区别,而出现再次申请鉴定的情况。因此律师的回答并不能十分准确,为不误导咨询者,建议您以公正、合法的鉴定结果为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尽量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鉴定,这有这样做出的鉴定才是有效的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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