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涉台离婚案件中的法律诉讼地

2022-11-15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