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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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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调解是公开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4)事故双方带上、、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理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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