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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能够迁回原籍落户: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已经失业;或者当事人的另一半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能够在不改变”非乡下”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名; 3、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询问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先要户籍迁入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迁入证明,然后去原来的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补办一下迁移证就可以了。打电话去那派出所问问,手续不会很复杂。最好还是问问当地的公安机关户口如何能迁回原籍的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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