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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额的起征点

2023-06-11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3.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按次纳税的,不变。 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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