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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会爆炸。如果是有违法嫌疑问题的,交给司法机关更合适,以免有销毁证据的嫌疑; 2、如果来路清白,自己销毁没有任何问题。非法制造、买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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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立案。本罪是一名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一是认为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处理;二是认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此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抢劫罪的成立应当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构成犯罪为条件,即这三种犯罪数额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法定条件,盗窃、诈骗、抢夺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暴力致人伤害的,可以依伤害罪、杀人罪处理。否则,就只能作为一般的违反治安的行为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一般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即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以构成犯罪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但是,如果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其后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1979年刑法第153条(现行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财物数额虽未达到定罪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数额太小,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先前实施的是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 本人观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为抢劫罪的盗窃、诈骗等先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罪;先前行为不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即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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