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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没有特别注明的属于一般担保人,他享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权利人在没有向法院起诉前,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在债务到期...
当然要负担保责任! 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偿还,如果是连带担保,债务到期,其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偿还,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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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做担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人无此权利。
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一、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二、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主债权一般指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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