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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 8、24 7、24 8、28 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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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如下: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故意”,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2)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犯罪故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是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缺乏任何一个因素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其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下文为大家介绍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行为人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而非一概按照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量刑。 3.教唆、帮助自杀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引诱、怂恿、胁迫、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由于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教唆、帮助自杀只能作为间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现犯罪)来处理。当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时,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才符合杀人行为的本质要求。相反,如果某种教唆自杀,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当他人站在20层高楼准备跳楼自杀时,过路人大喊“跳楼!”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楼自杀身亡的,也难以对过路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以下两种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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