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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院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套取医保费用的,处罚

2022-03-03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套取的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二)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第九条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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