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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个意思,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程序,逮捕是具体实施批捕的行动。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
1、执行的主体不同: 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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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不同 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执行机关不同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批捕的执行机关是检察院三)时间不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37天,批捕的时间是7天,逮捕以后羁押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对此,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一、批准逮捕的机关是谁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二、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有这类情况:某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机关根据原批准逮捕决定又直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收监执行。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这里虽然只提到检察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但实际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是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为前提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重新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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