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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是我爷爷兄弟的老婆,1987年去世,现政府把山售卖了,9万元,我爸是叶某嗣子,当时是有我爸负责后世,而另外还有一个养子,当时在叶某家呆过...
依据宅基地转让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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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我国《民法典》没有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一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因此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再作为法定继承人加以规定已无必要。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因继承不能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利益。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典》在法定继承方面上仅仅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却将其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而代位继承条件规定得又过于狭窄,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涉及继承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同时不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也不符合我国关于继承的历史传统,又与《民法典》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
人将房子过户给孙子、若已经受理、审批、发证,产权发生转移、无法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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