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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关于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见于《刑法》第159条和2001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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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158、159条的规定来自于“决定”的第1、2条。与“决定”相比,刑法的规定除在罚金刑的量刑上作了些调整及个别字有删除外,无大的改动。第158条第1款规定:申请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是债权人的责任。严格来说,股东如实出资是为了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和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 如果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排名第二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公司不能赔偿的,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向公司认购出资,履行设立职责,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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