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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担保人应当向罪犯所在监狱缴纳2000元至5000元的保...
担保人应向罪犯所在监狱缴纳2000元至5000元的医疗保险。罪犯重新犯罪或者国家关于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保证金全部没收。罪犯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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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假释。从现在的执法环境来看,尤其是对涉黑涉毒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的都是从严掌握,所以这类罪犯很难予以监外执行,不是花多少钱的问题,尤其是北方监狱一般都不予办理。普通的刑事犯也很难办理监外执行,没人喜欢为了仨瓜俩枣的跟你冒那个风险,而且要经过层层审核,分监区、监区、监狱、省局、检察院、法院这里面有一关过不去基本就废掉了,还是老实改造争取减刑吧。
根据《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担保人应当向罪犯所在监狱交纳2020元至5000元保外就医保证金。罪犯重新犯罪或违犯国家关于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的,全部没收。罪犯保外就医期满,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无限期保外就医罪犯刑期执行已满或病已痊愈;收监执行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保证金全额返还。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领回保外就医罪犯后,应当于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签订责任书;(二)监督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三)管束保外就医罪犯在限定区域内医治疾病;(四)配合公安、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工作,定期向公安、监狱管理机关汇报罪犯的疾病治疗情况和现实表现;(五)发现保外就医罪犯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条担保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处以保证金2倍的罚款。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相等于保证金的罚款。
一般不用花钱。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对保外就医的条件下和程序有明确规定。 1、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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