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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能力,提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区法制办于12月8日举办了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及应诉工作培训班。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和法制骨干百余人参加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处吴照东处长授课,吴处长从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详细讲解了行政机关如何应对信息公开工作,并结合经典案例进行了分析。区法制办工作人员马红莲针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务及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此次培训,对于提升全区信息公开水平,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业务水平,全面推动行政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原因探析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多数是由于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而拒绝公开的理由一般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属于不公开的范围。从东台情况看,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引发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不强。《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总体上看,多数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信息公开比较重视,但少数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意识依然淡薄,认为本身工作已很繁忙,信息公开是一件额外负担,对申请公开事项存在厌烦情绪,从而耽误了时效。一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信息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麻烦,这种思维方式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要求和《条例》实施的宗旨。
目前如果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来说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补正,规定期限内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但是,并没有对“不符合要求”作出特别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要求,即如上所述“书面申请,注明名称、联系方式、答复方式”即可。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或者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补正,但是无权提出额外要求。提出额外要求即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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