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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
民事财产纠纷出现后,最初双方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自行解决,即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寻找 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但是调解结果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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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有两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2)第二种方式是:夫妻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愿离婚的协议书,或者双方亲自到法院作自愿离婚的庭审笔录,由法院审查以后,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并收回《结婚证》,自此,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2、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3、在实际操作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等。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不是李律师悲观,在杭州办理的婚姻案件中,很少遇到单纯的感情纠纷问题,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只是感情,不掺杂任何其他,在现在来看是人间现实。 确实,现实生活种,无论是正当恋爱,还是不正当的婚外情,基本都会和“钱”挂钩。感情好的时候怎么说都行,一旦分手或闹掰,会产生各种的经济纠纷问题。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今天要说的是,有关情感产生的“债“的问题。 问题一:法院会怎么处理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问题?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什么态度? 法院不支持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 其一:有些小伙伴在分手时约定男方给女方“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作为分手补偿。但这种约定,是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所以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双方以“借条“的形式约定补偿金,法院会查明借款时的交付事实来判判,如果查明是补偿金性质,法院同样不会支持。 其二,如果女方在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法院会支持。 这种医疗费、影响非属于有形的、正当的费用,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法院会支持。 其三,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律师要说的是,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后来反悔了,想起诉拿回来,对不起,法院不支持。 问题二:法院怎么处理婚外情涉及的赠与问题? 1、有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之后反悔了,想拿回来,法院不支持。 2、有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第三者财物,配偶以赠与第三者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第三者返还的,法院会支持。 3、对方有配偶,你与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方约定或承诺说要赠与你财物,但是没给,你起诉让对方履行的,对不起,法院不支持。 问题三: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的赠与行为,法院对赠与效力会怎么认定?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法院会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有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赠与给第三者财物,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需要返还的,能返还实物的返还实物,如房子、车子;不能返还实物的,可以根据市场价或者转让价返还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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