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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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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项目价格结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欠款人协商工程欠款,达成还款协议; (二)向追债公司寻求帮助; (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四)向欠款人住所地或者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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