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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1-11-10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公司终止不一定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公司终止只是停止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要想使公司法人资格丧失,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公司法人资格丧失。在实践中,一些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出资虚假、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导致股东不敢也不愿意清算终止后的公司。此外,一些公司的股东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解。他们片面认为,公司终止原因发生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将被丧失,公司的财产将被允许无人管理和贬值,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追究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然而,根据法律原则,如果股东不及时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必然会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显然,股东侵犯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第三人侵犯债权的要求,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犯债权的责任,因此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确定。(一)违法行为由于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是违法的。(二)过错股东不履行清算责任的过错,是指具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对外负债,故意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观意思表示。认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有过错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公司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债权的存在。具体来说,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应该非常清楚公司的债务。除非他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个债权人真的不知道公司的债权,否则应该推定他们知道。对于既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控制公司的股东,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存在,否则不能认定股东有过错;其次,股东不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具体来说,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因此不得以自己的意愿履行清算义务,但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限制,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因为股东不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不是过错,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股东知道自己有这个义务而不作为,就履行了证明股东有过错的责任。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股东应该证明自己有清算意愿,但由于自己无法控制,意愿无法履行。(3)所谓损害后果,是指公司未能及时清算造成的债权人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无法实现或完全实现。如果公司财产减损,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或全部清偿;第二,债权最终全部清偿,但增加了债权人的费用。(4)因果关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存在时资不抵债,无论公司是否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权都无法完全实现;二是公司终止后,公司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清算义务,财产减损,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财产中全面清偿;三是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或者成立后抽逃资金,导致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愿意或者不敢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因为第一种情况不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只能通过公司破产程序处理。只有在第二、三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是由于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的,公司股东才承担侵犯债权的赔偿责任。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注意以下两点:(1)股东的赔偿责任是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首先要选择一个或几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这些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才能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对于股东侵犯债权,是基于公司债务不能履行的程度。只有公司履行债务,才能知道股东侵权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要主张股东的侵权责任,必须先从公司清偿债务。因此,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终止后不清算的具体情况,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的补充责任范围也不同。(2)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对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如何分配股东之间的侵权责任,有很多观点:有人认为应由控制股东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全体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清算义务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义务。违反此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股东是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应从清算义务的性质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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