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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六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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