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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损害国家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反悔。但一般...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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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协议以书面形式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就是有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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