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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股权质押的法...
股权质押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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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 (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 (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 法律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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