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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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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填写,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到分中心登记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 4、将《缴费凭证》交付参保职工,由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一、申请者需要到原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提供《参保凭证》;二、由申请者个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社会保障卡、本人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缴费区(县)社保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三、区(县)社保管理分局在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县)社保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转移后续业务;四、申请者须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保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五、区(县)社保管理分局在接到申请者的书面申请及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后,将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六、申请者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七、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保管理分局联系并办理转移后续业务;八、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申请者。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程序: 1、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加入保险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调动部门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④达到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年限满10年的原保险地,或者不满10年的保险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2、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①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社会保险局查询转移者的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申请人核对,发行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 ②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转移继续申请,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信,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 ③原加入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信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 ①参加者在我市就业后,向所属社会保险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供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缴费证明书,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社会保险局审查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原参加保险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出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信》 ②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③社保分局收到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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