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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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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质押无效。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依各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有不可预测性。此类债权在被变更。鉴于此,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当主债务人违约,如可变更、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以不存在。最后,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此类债权中,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无效的,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撤销前;不作为债权。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其次,是合同内容之一,因此不宜质押、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保证债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即为标的不能。此时。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效力待定、可撤销的债权,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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