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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登记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苏州市区(不含新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理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重新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的执业证明;(二)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确定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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