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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对这三者的认定常常会让人困惑。 《保密法》在定义“国家秘密”时,有这样的表述“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此可以认为,当行政机关说某资料是国家秘密的时候,就首先要证明这个资料是经过保密程序确定的,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国家秘密。 在诉讼中该怎么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活动的性质?不同的行政活动诉讼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活动,是个上位概念,下面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行政合同和行政立法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个人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吗?只能先申请公开,如果不批准,才可以起诉,要把主动公开转换为依申请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诉讼中,当行政机关说你要的信息是不存在的时候,该由谁来举证?怎么举证?行政机关完全可以用这个办法把自己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合法地免除掉。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诉讼法框架下找不到解决的办法。 《条例》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很喜欢这一规定。怎样处理这个规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的范围之间的关系,是信息公开条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行政机关应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有损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6、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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