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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怎么处理?谢x帮助

2022-07-30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本法规定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建议,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最能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为了使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必须要建立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启动机制,作为行政复议机构的市政府法制办就要发挥出这种启动机制的作用,如发现市工商局对市政府作出的撤销罚款的复议决定不予履行,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由它们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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