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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建设好工程之后,工程也经过了发包人的检验和验收,但是发包人却没有按照约定来支付费用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尾款,但是经过催告之后,发包人也没有支付尾款的情况的时候,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工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3.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准时出现在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工。4.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延期或者是其他的情况并对承包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承包方有权利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并要求停工。5.承包人如果是使用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但是因为设备存在问题或者是瑕疵,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时交付,造成了损失的,那么因当是发包人来承担这份损失。
1、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 2、物权的效力问题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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