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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法律上的传销定义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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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就是利用人们想快速致富的贪欲来迷惑你. 一般会让你买一套产品(有2800元套装和3900元套装)便成为公司的一名业务员. 当你成为业务员后开始卖产品提成,就是骗你的亲人朋友过去交钱. 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产品,他们会骗你说你现在用不上,等你成为经理级别才可以享用. 传销会告诉你如何在短短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赚500万,如何才能骗你的亲人过来. 传销人员每天的事情就是上课,开会和骗人. 骗来的人没有人身自由,洗脑后完全相信能赚钱了才让你交入会费,然后可一自由,但此时你已经不想出来,而是想着怎样去骗人赚钱.实际上根本没钱赚,他们会骗你以后才能拿到.钱都没组织者赚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对被开发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开发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进行计算和支付报酬,或要求被开发人员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支付或变相支付高入门费,即支付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能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线下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开发线下,即拉人加入,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第三,线上从直接或间接开发的线下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开发的人数计提报酬或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高额收益,骗取他人购买没有任何价值的商品,或者投资虚构的项目,每一级人员获得的所谓返利都来自线下缴纳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
2009年2月28号实施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法律规定传销定义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往针对传销这类案件司法实践处理上,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这些罪名主要是以非法经营或者诈骗的数额为依据,往往难以搜集证据确认,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传销这种犯罪行为的惩治效果。这一罪名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从法律上解决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真正形成了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打击传销法律体系,有力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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