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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内,因此其效力能容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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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合同已成立,但缺乏法定有效要求,经纠正后可生效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对方可以敦促权利人在30天内予以认可。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权利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 (5)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下三种情况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1。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能能力人订立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纯利润,或者适应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必须追认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视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2、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行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代理权终止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认可,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行人应承担相对人的催告,被代理人应在1月内被认可。被代理人未表示视觉拒绝被认可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3、无处分权人的财产权利,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有效;无处分权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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