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儿童法院不得强制作出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法院判决抚养权归一方后,对方不执行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让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7人已浏览
941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6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