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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定?

2021-11-25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调查和补充案件部分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过一个月,检察院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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