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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
在知道自己没有河砂开采权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利用,分工合作,与他人合作,构成非法采矿罪。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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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开采,或者擅自进入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具体保护性开采矿种,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是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具体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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