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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要看你的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股东权利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法定知情权”: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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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外籍员工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公司认为应该激励其他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按照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是分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股东享有查阅的权利和复制的权利,公司无权拒绝; 第二个层次是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这种权利是受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股东仅仅有查阅的权利,没有复制的权利,而且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书面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二是公司拒绝应说明理由。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一情况,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该激励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上述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人选;(二)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三)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止措施;(四)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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