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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 1、服务场所,第。 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 3、服务的用...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 1、服务场所,第。 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 3、服务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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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只要伴随着服务过程,用以让人辨认,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规范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999年出台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强调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没有专用权,可能被他人注册或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的; 4、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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