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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免征增值税,继承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维修和修配服务以及进口货...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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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2、房地产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赠送房屋产权和道路土地使用权。
以下项目免除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工具(3)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设备、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残疾人组织直接向残疾人专用进口除了定金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免税额是附加地方教育费。在实践中,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见《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办法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7号,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1%。所谓免税额,其实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概念,只存在于免、抵税、退税的计算方法下才存在。它是指理论上应退税(即免税退税额)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来的,但退税只退一部分,不退一部分是出口免税和已经抵消内销的进项税,即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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