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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初犯同时以寻衅滋事罪判刑。累犯比初犯更应该从重处罚,这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因素对量刑影响很大。《刑...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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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累犯和再犯是指有犯罪记录并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重复,包括一般重复和特殊重复。但是97新刑法没有一般的再犯规定,只有特殊的再犯规定。这里所说的再犯,其实就是特殊再犯。所谓特殊再犯,是指因犯特定罪被判处刑罚,犯特定同类罪的犯罪分子。例如,97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本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笔者注)规定的犯罪(即毒品犯罪)--笔者注),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的规定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刑罚类型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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